(2013)深福法执字第8534、8536、8538-8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8)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海龙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534、8536、8538-854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被执行人王海龙等10人(详见附表一)。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十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56、1858、1860-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二)。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股权、无证券。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丘碧丽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赫男附表一:序号案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1(2013)深福法执字第8534号王海龙男汉族1981年3月5日2(2013)深福法执字第8536号杨昱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3(2013)深福法执字第8538号孙振东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4(2013)深福法执字第8539号任伟伟男汉族1984年6月9日5(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0号吕登科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6(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1号李栋梁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7(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2号赖光宝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8(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3号冯进武男汉族1967年8月4日刘芳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9深福法执字第8544号陈建飞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10深福法执字第8545号董松柏男汉族1972年8月6日附表二:序号案号姓名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元)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元)1(2013)深福法执字第8534号王海龙209823252(2013)深福法执字第8536号杨昱200003003(2013)深福法执字第8538号孙振东200003004(2013)深福法执字第8539号任伟伟200003005(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0号吕登科200003006(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1号李栋梁200003007(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2号赖光宝200003008(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3号冯进武、刘芳200003009(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4号陈建飞2000030010(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5号董松柏2000030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