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王建与徐海滨,黄波先,李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徐海滨,黄波先,李艳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764号原告王建,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海滨,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波先,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艳林,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建与被告徐海滨、黄波先、李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于2013年12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海滨、黄波先、李艳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撤回对被告徐海滨、黄波先、李艳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8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