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4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荆州市云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诉福州展丽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云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福州展丽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4735号原告荆州市云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绍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湘川,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州展丽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晶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承继,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云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展丽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云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