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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田向辉与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向辉,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1742号原告田向辉,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崇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36号楼电力业务楼411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顺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亮,男,该公司人力资源主任,联系地址同单位。原告田向辉与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桂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田向辉之委托代理人赵崇民,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亮、赵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向辉诉称,原告于2002年9月入职被告公司,在部门从事行政岗位工作。2011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4月30日,被告单方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2980元。原告认为,被告单方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于2013年5月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该委员会做出的裁决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驳回了原告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5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违反职工手册的规定,被告解除合同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述入职时间属实,2013年4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有书面通知,载明了解除理由。原告起诉中所称的解除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2980元认可无异议,但是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后被告没有起诉,同意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9月入职被告单位。2011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事行政岗位,工资标准为每月25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原告应当按照工作需要按时保质地完成工作。具体工作标准、定额、工作任务按《管理手册》、《岗位描述》、《工作手册》或被告单位相应规定执行。庭审中双方认可劳动关系解除前原告担任保洁四部主管,负责管理保洁四部的保洁员及其工作,保洁四部主要负责中央电视台新址办公大楼内部公共区域的保洁,如楼内大厅,但不包括各办公室内保洁。2013年4月30日被告以原告违反《管理手册》的处罚条例中严重违纪第三条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者;第八条私配私藏公司或客户房间箱柜钥匙;第十二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实际工作至该日。被告就《管理手册》的制定及已公示或告知原告提交了关于对《管理手册》(编号:ZGWY-GLSC-C-2011)征询意见的回复、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签到表、原告为培训人培训内容为“《管理手册》通用制度、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培训”的《培训签到表》、处罚人意见处签字为原告依据《管理手册》对员工进行处罚的《处罚审批表》5份。原告对《处罚审批表》上本人签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记载开会时间为2011年7月2日,会议应到职工代表53人,实到职工代表49人,会议讨论通过了《管理手册》。关于对《管理手册》(编号:ZGWY-GLSC-C-2011)征询意见的回复载明被告单位工会同意施行该版《管理手册》。该《管理手册》第二篇第二章第五“处罚条例”(五)罚分细则第5“严重违纪”规定“……(3)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者。……(8)私配私藏公司或客户房间箱柜钥匙。……(1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18)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严重违法乱纪者,直接交送公安机关处理”。关于原告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被告提交了中央电视台保卫处证明、田向辉出具的声明、中央电视台禁止吸烟的规定。中央电视台保卫处证明写明:“2013年1月29日晚上19:00左右,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田向辉未经我台许可擅自进入我台新址主楼塔一我台工作用房5层5016房间(日常锁闭),并在该房间内吸烟。在该房间内,同时还有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冯道云(女)。以上情况,特此证明”。有田向辉签字的声明写明,2013年1月29日晚上19:10分5层5016房间内田向辉在此抽烟。《中央电视台总部禁止吸烟管理规定(暂行)》,载明“……第一条中央电视台总部所有楼内、室内区域,以及楼外园区内非指定吸烟区域禁止吸烟,……第八条在央视总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处罚……2、外协人员违反本规定者,由总部接管办通知外协人员所属单位、公司对当事人予以处分、解聘等处理,并对外协单位、公司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对聘请外协公司的台内部门进行通报批评”。2013年3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电视台党组纪律检查组、中央电视台监察室、中国共产党中央电视台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对原告违纪问题进行处理通报,该通报载明:“……经查实,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田向辉擅自进入我台总部新址主楼塔一工作房间5层5016房间吸烟,已严重违反《中央电视台总部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对我台消防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经电视台研究决定,责成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就处理结果给予回复……”。原告主张钥匙为从公司钥匙管理员手中领取,提交了朱文靖和吴国会签字的证言,上述二人均未出庭作证,且以上两份证言中注明的房间均为塔一5-130房间,原告称塔一5-130房间与5层5016房间是同一房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征得了工会同意。再查,原告曾就其与被告的劳动争议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3年9月,该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186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裁决后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被告未对裁决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书、会议纪要及签到表、钥匙借用登记表、中央电视台保卫处证明、通报、《管理手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通知工会意见书、处罚审批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根据被告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签订表、对《管理手册》(编号:ZGWY-GLSC-C-2011)征询意见的回复和依据《管理手册》对员工进行处罚,处罚人意见处签字为原告的《处罚审批表》证实,被告公司的《管理手册》系依法制定,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公示或告知原告,因此原告应当遵守该《管理手册》中的劳动纪律的规定。被告提交的证据能有效证明原告在未经过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中央电视台新址主楼塔一5层5016房间吸烟,该行为对被告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故被告在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后依据公司《管理手册》规定对原告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向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田向辉负担十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杨桂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