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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子熙与曾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熙,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李子熙。被执行人曾建军。申请执行人李子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曾建军给付借款人民币116万元及利息14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曾建军的财产在雁山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委托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象法执字第3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