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子熙与曾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熙,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李子熙。被执行人曾建军。申请执行人李子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曾建军给付借款人民币116万元及利息14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曾建军的财产在雁山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委托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象法执字第3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