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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执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SYED FAISAL ALI(音译名赛义德.法萨.阿里)走私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SYEDFAISALALI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156号罪犯SYEDFAISALALI(音译名赛义德.法萨.阿里),男,1978年4月3日生,巴基斯坦国籍,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SYEDFAISALALI(音译名赛义德.法萨.阿里)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1月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罪犯SYEDFAISALALI(音译名赛义德.法萨.阿里)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33年12月16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双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