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汽开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凯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凯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凯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凯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长北方证字第5209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长春凯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间不得更名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庄永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左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