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3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北京天杼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杼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3892号原告北京天杼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和平家园6号楼一层商业3号。法定代表人于连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沛颖,北京王沛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明英,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原告北京天杼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杼然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程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冯自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杼然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沛颖,被告程明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杼然房地产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XXX小区的业主,被告在接收物业时按《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原告天杼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被告在欠费期间,原告对其物业进行了系列的物业管理工作,在原告提供服务之同时,被告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故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0年11月14日至2012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368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明英辩称:我的是底商,底商应该给应该给我留出通道和停车位,但是实际都给我堵住了。遮阳板一到下雨的时侯就漏雨,往屋里灌水,屋里的管道漏水,全把我的狗粮和玉米面给泡了,原告应该赔偿我损失。我外面的门找原告修理不管,一到冬天刮风的时侯全是灰尘,天天一层土。冬天一下雪,扫雪不管,我门口被人家倒水全是冰,两次骨折摔倒。从小区全景来看,保安都是老头,整天喝酒、下棋,不符合国家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证无服装上岗。小区卫生很差,一到春节七天没人打扫,我放在门口的花,四个人都搬不动的,不知道怎么就没有了,原告应当赔偿我的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区XXX小区X号楼XX底商的业主,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2.27平方米。2006年11月14日,原告天杼然房地产公司与程明英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天杼然房地产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程明英按每平方米每月1.50元交纳物业管理费,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参照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2013年1月1日,天杼然房地产公司退出了被告小区的物业管理。另查,经本院询问,原告天杼然房地产公司认可其没有物业服务管理资质。再查,程明英未交纳北京市昌平区XXX小区X号楼XX底商2010年11月14日至2012年12月31日物业费3682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天杼然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程明英提交的照片、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是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物业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资格。天杼然房地产公司作为本市昌平区XXX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具备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故此对原告要求业主按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标准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天杼然房地产公司已为业主提供了保洁、保安、电梯、维修等物业服务,虽然天杼然房地产公司的服务质量未达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标准,未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关系,故原告应支付一定的服务费。被告辩称原告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缺陷,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故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酌情予以减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明英给付原告北京天杼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二千二百零九元二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北京天杼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程明英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自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