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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沈磊与南京市永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磊,南京市永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415号原告沈磊,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永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江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行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蒋永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太勇、梁金,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磊诉被告永江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本俊代理审判员  徐子敬人民陪审员  侯裕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