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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昌军与徐洪印、刘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陈昌军。被告徐洪印。被告刘生,成年。被告顾宗祥,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军与被告徐洪印、刘生、顾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军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洪印车牌号码为鲁Q×××××的大众捷达牌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洪印车牌号码为鲁Q×××××的大众捷达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隋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