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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黄锐申请撤销对张兴荣的死亡宣告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锐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绵竹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黄锐,男,汉族。申请人黄锐要求撤销对张兴荣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绵竹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张兴荣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张兴荣已在绵竹市剑南镇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张兴荣死亡的(2011)绵竹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辜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