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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关于王洪梅与杨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梅,杨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梅。被执行人杨东明。关于王洪梅与杨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围民初字第1828号查封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东明所有的座落在围场镇河东永发街金祥胡同硅砂街85号平房三间(房产证号:0107**)及院落一处,现因该平房三间及院落一处已经依法拍卖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东明所有的座落在围场镇河东永发街金祥胡同硅砂街85号平房三间(房产证号:0107**)及院落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立娟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