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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被告姚国栋、刘丽丽、贺正东、沈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姚国栋,刘丽丽,贺正东,沈晓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住所地津市市车胤大道。负责人艾正亮,该行行长。被告姚国栋。被告刘丽丽。被告贺正东。被告沈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被告姚国栋、刘丽丽、贺正东、沈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以本案有相关原因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1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鲁礼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 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