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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成东奇与成东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东奇,成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东奇,男,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东林,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再审申请人成东奇因与被申请人成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东奇申请再审称:成东奇只是中间人,不是直接债务人,按《代理投资承诺书》的约定没有直接向成东林还款的义务。成东林举证的录音文字记录反映两者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而是委托投资关系。法院认定本案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是错误的。本案遗漏重要当事人佘某。成东奇只是佘某和成东林的中间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成东林的诉讼请求,由成东林负担诉讼费。成东林答辩称:成东林和成东奇之间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款项直接借给成东奇,成东奇也出具承诺书确认,并且承诺返本付息。成东奇提交的银行交易回单和分红分配表不属二审后才出现的新证据,不应采信。案外人佘某的专款是否分成款,仅凭成东奇一人的陈述无法确认。请求驳回成东奇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成东奇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10万元的定性以及成东奇应否向成东林返还10万元。成东奇出具《代理投资承诺书》,载明:成东林接受成东奇委托,代其投资船舶建造,确认成东林投资10万元,期限1年,分红不低于年息15%,但没有约定成东林需承担亏损等经营风险,因此,该承诺书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成东林、成东奇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正确。成东奇认为该款项交予佘某,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代理投资承诺书》虽载明“如不能执行(分红)事宜,可持承诺书向造船的见证人佘某代为索取投资金及投资回报”,但该承诺没有佘某的签名,对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成东奇向成东林清还10万元和按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5%计付利息正确,应予维持。成东奇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成东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东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