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正贵、一审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正贵,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晋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于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玉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正贵。委托代理人:赵洪,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启平,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川,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正贵、一审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