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连与被告张新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连,张新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37号原告王凤连,女,住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被告张新安,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连与被告张新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晋姝萍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