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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连与被告张新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连,张新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37号原告王凤连,女,住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被告张新安,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连与被告张新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晋姝萍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