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达渠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会与周茂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周茂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达渠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王会,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周茂越,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诉被告周茂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王会与被告周茂越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王会自愿撤回对被告周茂越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王会负担。审判员 李 海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德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