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阮国安诉顾嘉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国安,顾嘉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22号原告:阮国安,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顾嘉敏,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国安诉被告顾嘉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依法进行了判决,现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所有的川BXX**号轿车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阮国安所有的川BXX**号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