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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阮国安诉顾嘉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国安,顾嘉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22号原告:阮国安,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顾嘉敏,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国安诉被告顾嘉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依法进行了判决,现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所有的川BXX**号轿车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阮国安所有的川BXX**号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