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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7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张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张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7195号原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吴建社,总经理。被告张歆,女,汉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张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