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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黎明与张勇博、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黎明,张勇博,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吴黎明,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勇博,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海波,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黎明与被执行人张勇博、刘海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张勇博、刘海波暂无履行能力,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9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