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黎明与张勇博、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黎明,张勇博,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吴黎明,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勇博,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海波,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黎明与被执行人张勇博、刘海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张勇博、刘海波暂无履行能力,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9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