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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8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雷年萍、周泓帆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年萍,周泓帆,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8139号原告雷年萍,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东,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泓帆,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东,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彬,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艳涛,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年萍、周泓帆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年萍、周泓帆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年萍、周泓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年萍、周泓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年萍、周泓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