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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商提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周荣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荣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商提字第1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荣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陈耀。委托代理人:陈瑚。申请再审人周荣祥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金商终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4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周荣祥,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商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金商终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周荣祥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6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