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张三陆与刘少方、潘道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382号原告张三陆。被告刘少方(曾用名刘凯)。被告潘道瑞,1984年10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陆诉被告刘少方、潘道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张三陆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刘少方、潘道瑞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认为,原告张三陆不能提供向被告刘少方、潘道瑞送达法律文书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找到其下落,不能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三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先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