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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临沂东轩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东轩建材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58号原告临沂东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义和庄村东。法定代表人蒋东亮,总经理。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苏堤北路沈场110号。负责人刘敬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东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蹇 令 峰审 判 员 石 仁 举代理审判员 主父洪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