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石商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唐田礼与王其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田礼,王其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石商初字第0180号原告唐田礼,居民。委托代理人苏兆军,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端,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元和。原告唐田礼与被告王其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田礼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兆军,被告王其端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元和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田礼诉称,2008年,我建造一艘22马力的船只用于海洋捕捞,后于2010年将该船以18600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永锋,孙永峰使用一段时间后,因使用不理想,又以11800元的价格转给了我。2011年5月21日,我将该船停放在码头,准备第二天出海,但第二天我发现该船只被盗,并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系被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船及船上配套设施(69条流网,每条价值65元)卖给他人。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船及船上配套设施,被告拒不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285元(其中船只价值11800元,流网价值69条×65元/条=448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其端辩称,原告将船以18600元卖给孙永峰属实,但是孙永峰没有以11800元将船再卖给原告。我给孙永锋干活,孙永锋没有给我工资,就将船给我抵工资,该船是我以劳动工资换来的,与原告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唐田礼与案外人唐守军共同建造渔船一艘。2010年6月1日,经被告王其端介绍,原告唐田礼以18600元的价格将该船卖给案外人孙永峰;同年7、8月份,案外人孙永峰因经营不善,又将该渔船以11800元卖给原告唐田礼,被告王其端对此不知情,且案外人孙永峰将渔船出卖给原告唐田礼后,原告唐田礼仍会将该渔船交给案外人孙永峰使用。2011年3月25日,因案外人孙永峰欠被告王其端工资15800元未付,遂将该渔船抵给被告王其端,后被告王其端于2012年5月22将该渔船以11800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潘教田。2011年5月22日,原告唐田礼以该渔船被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赣榆县公安局柘汪边防派出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凭据,被告提供的欠条,本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谈话笔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案中,案外人孙永峰隐瞒渔船的实际权利人,将涉案渔船以充抵工资的方式抵给被告王其端,后被告王其端又将该渔船卖给案外人潘教田,被告王其端并未直接侵害原告唐田礼的物权,亦非现在渔船的实际占有人,故原告唐田礼起诉要求被告王其端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田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唐田礼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 判 长 邱孟良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姜先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海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