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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某某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村委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东关村。被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连某某,村主任。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养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