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某某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村委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东关村。被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连某某,村主任。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养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