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姜某甲,农民。被告:姜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姜某甲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