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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3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生。被告张某某,女,1966年4月15日生,现住址不详。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李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2011年8月,被告再度因感情不合离开家中,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亦无法予以确认,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伟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