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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磊与李玉花、梁素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李玉花,梁素云,梁素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民初字第3208号原告朱磊。委托代理人张云生,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花。委托代理人林广岚,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生。被告梁素云。被告梁素霞。原告朱磊与被告李玉花,被告梁素云,被告梁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生,被告李玉花委托代理人林广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素云、梁素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磊诉称:被告李玉花与梁福海为夫妻关系,被告梁素云、梁素霞为梁福海与其前妻所生的女儿。2007年10月26日,原告与梁福海、李玉花夫妇就清河区东方丽景小区一区二十幢601室房屋买卖一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房屋包括部分设施总价款为164800元,卖方在获得产权证后及时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后梁福海因病去世。被告梁素云、梁素霞在梁福海因病去世获得了部分遗产。在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权过户时,被告梁素云、梁素霞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清河区东方丽景小区1区20幢601室房屋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玉花辩称:我们应该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对房屋买卖和收取房款事实无异议。梁素云、梁素霞是梁福海和前妻所生女儿,主要是因为梁素云、梁素霞不配合办理过户。被告梁素云、梁素霞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6日,原告朱磊(乙方)与梁福海、被告李玉花(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东方丽景小区一区二十幢601室房屋卖给乙方,总价164800元(附赠太阳能、油烟机、灶台、晾衣架给乙方);乙方已于2007年10月23日付定金1000元,订协议时付160000元,本月29日晚交钥匙再付3800元;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将房屋相关权利手续(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物管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交给乙方,房屋钥匙于本月29日晚交付;甲方同意在领取房屋产权后及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两位年纪较大,其间如乙方发生意外,将由生存乙方继续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10月23日,原告向梁福海、李玉花支付购房定金1000元;2007年10月26日,原告向梁福海、李玉花支付16万元房款;2007年10月28日,原告向梁福海、李玉花支付购房款1000元,2007年10月31日,原告向梁福海、李玉花购房款2800元,以上合计164800元。2007年10月26日签订协议后,梁福海、李玉花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至今。2012年2月7日,梁福海、李玉花办理东方丽景一区20号楼601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另查明:梁福海与李玉花系夫妻关系。梁福海与前妻生有两个女儿,分别为梁素云、梁素霞,无其他子女。2006年8月11日梁福海与李玉花结婚,无婚生子女。2013年1月梁福海去世,梁福海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与梁福海、李玉花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向梁福海、李玉花支付房款164800元,梁福海、李玉花亦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两原告居住使用,合同已履行,梁福海、李玉花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梁福海去世,梁福海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李玉花、女儿梁素云、梁素霞,其继承人均有义务及时协助原告履行过户手续。现两原告要求被告李玉花、梁素云、梁素霞配合办理淮安市东方丽景一区20号楼601室房屋过户手续,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玉花、梁素云、梁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朱磊办理淮安市东方丽景一区20号楼601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被告李玉花承担1198元,被告梁素云承担1199元,被告梁素霞承担119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钟静姝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