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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白民初字第0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书梅与章然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梅,章然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857号原告陈书梅被告章然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梅与被告章然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梅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