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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民终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志磊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吴金应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志磊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吴金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终字第3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志磊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英磊,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应,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俊璇,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市志磊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金应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厦门市志磊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志磊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厦门市志磊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维旸附页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