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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付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付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6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郑龙,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3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方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于2013年11月21日0时2分许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107国道福永路桥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被告人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19mg/100ml。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醉酒驾驶尚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及财产损失,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丹书记员 陈恒丽(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