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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双商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旧馆支行与姚学良、吴凤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旧馆支行,姚学良,吴凤艳,张立新,何新花,冯松桥,胡建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双商初字第258-1号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旧馆支行。代表人:孙平华。委托代理人:朱建强。被告:姚学良。被告:吴凤艳。被告:张立新。被告:何新花。被告:冯松桥。委托代理人:郭伟强。被告:胡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旧馆支行诉被告姚学良、吴凤艳、张立新、何新花、冯松桥、胡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旧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8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089元,由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旧馆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震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海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