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二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胡松林与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松林,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1664号原告胡松林。委托代理人梁建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商贸街99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松林诉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兆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成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