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胜与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丁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529号原告:王胜。被告:丁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诉被告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