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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胜与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丁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529号原告:王胜。被告:丁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诉被告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