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邓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1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开始,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购进“绿色伟哥’’、“黑寡妇’’等产品并予以销售。2013年9月22日16时许,警察在珠海市香洲区兰埔花园7栋4单元115号被告人邓某经营的“珠海市吉莲浪漫谷成人用品店”当场查获上述产品约52盒。经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绿色伟哥”等9类产品共计21盒均按假药论处,“黑寡妇’’等产品不属于药品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药品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蔡 涛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栾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