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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法民二初字第4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法民二初字第4228号原告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40号华港商务大厦1017室。负责人张涛。委托代理人谷艳。委托代理人罗麒,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02号财富广场A座1508室。法定代表人卓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吴文涛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舜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