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民初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讯发运输有限公司与北京安达吊运服务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迅发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安达吊运服务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6081号原告天津市迅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原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曹啟发,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成,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安达吊运服务站,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季庄村(原化肥厂西侧)。法定代表人丁学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富,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天津市迅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达吊运服务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栗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迅发运输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于文成、被告北京安达吊运服务站之委托代理人王德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迅发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2月13日,我公司所有的“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交通事故被北京市密云县交通大队扣押在被告经营的北京安达吊运服务站停车场内。该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我公司于2013年8月全部履行了法院的相关判决内容。当我公司前去提车时,被告却要求我公司支付高达13万多元的“存车费”否则拒绝放车。我公司的车辆是由北京市密云县交通大队扣押在被告的停车场内,而非我公司自行存放于此,我公司与被告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无权向我公司主张存车费,现被告非法占有我公司的车辆,故起诉要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公司所有的“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北京安达吊运服务站辩称:我服务站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拥有公共停车场执照的正规停车单位,收费标准也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核准。原告所述的事故车辆确实是由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扣押存放于我停车场内的,但停车场是盈利性质的,我服务站既然对原告的车辆进行了保管,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关系,车辆所有人就应当交纳停车费,否则我服务站有留置的权利。如果原告不交纳停车费用我服务站就不予返还车辆。同时,因原告车辆违法才停放于停车场,与停车费用的产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判决生效二年后原告方才履行了判决内容,如果其积极履行将不会产生这么多停车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迅力牌重型普通全挂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1,车牌号:×××挂)、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2,车牌号:×××)于2009年2月16日登记在原告天津市迅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因2011年2月13日23时10分,在密云县京密路河槽村西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2011年2月15日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对该重型货车采取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将该车辆停放于被告北京安达吊运服务站所经营的停车场院内。2011年经本院判决,对于该起交通事故天津市迅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其履行了生效判决的相关内容。另查,北京安达吊运服务站于1997年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停车场经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11)密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诉车辆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扣押于被告的停车场,原告在履行了生效判决后,其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车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要求原告交纳停车费用的辩解意见,其可另行解决,本案不予涉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安达吊运服务站返还原告天津市迅发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安达吊运服务站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栗 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