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宇捷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宇捷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832号原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尹维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宇捷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刘学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原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宇捷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依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法律文书,该地址没有被告公司,以后原告又四处打听被告公司,仍无被告公司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显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