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爱杰与桂林荔浦嘉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杰,桂林荔浦嘉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杨爱杰。委托代理人罗家喜,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桂林荔浦嘉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荔桂路二七O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桂健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秀萍,公司会计。(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杰与被告桂林荔浦嘉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和解,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爱杰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明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