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郑廷来与李德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廷来,李德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郑廷来,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文韬,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的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付友艳,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的全权代理。被告李德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廷来与被告李德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廷来于2013年12月17日以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德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廷来撤回对被告李德来的起诉。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