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胡顺法与范金美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法,范金美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胡顺法。委托代理人马慧玲、李慧。被告范金美。委托代理人杨文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顺法诉被告范金美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顺法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顺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顺法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胡顺法承担。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