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徐学阳与蒋正全、王桂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阳,蒋正全,王桂侠,沈正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954号原告徐学阳,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兆久,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正全,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桂侠,女,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第三人沈正凯,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蒋正全的起诉并获准许,案外人沈正凯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本院许可追加为第三人。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桂侠于2014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徐学阳40000元,如有违约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元;二、第三人沈正凯定于2014年2、4、6、8、10、12月月底各偿还原告徐学阳本金10000元及尚欠本金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按月息两分计算);三、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桂侠负担400元定于2014年3月20日前支付,沈正凯负担750元定于2014年2月底支付;五、各方当事人一直同意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施显军代理审判员 高明杨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啸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