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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香港景美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一水合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港景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一水合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74号原告香港景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晓芳,董事。被告深圳一水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新涛。被告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群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景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珊谦(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