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香港景美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一水合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港景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一水合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74号原告香港景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晓芳,董事。被告深圳一水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新涛。被告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群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景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珊谦(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