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均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苟晓明,该联社员工。被告郭均涛,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郭均涛已归还部分借款为由,申请对被告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支文波审判员 牛富玲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