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郭行标盗窃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第71号被执行人:郭行标,男,1970年3月1日生,原住安徽省颖上县,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正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郭行标盗窃一案,本院(2013)信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没收郭行标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生效后,对没收郭行标个人全部财产项,我院依法移送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行标服刑后,暂无资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信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