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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商初字第0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范寿勤、王洪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商初字第06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责人刘芳。委托代理人崔国峰。被告范寿勤。被告王洪芹。被告朱廷祥。被告谢玉贤。被告张春龙。被告谢朝余。被告王艳丽。被告刘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被告范寿勤、王洪芹、朱廷祥、谢玉贤、张春龙、谢朝余、王艳丽、刘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元1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