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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闫亮与张亭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亮,张亭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4号原告闫亮,农民。被告张亭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亮与被告张亭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亮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