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闫亮与张亭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亮,张亭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4号原告闫亮,农民。被告张亭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亮与被告张亭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亮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