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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朋朋与侯安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朋,侯安奎,侯方银,田新同,青州市鲁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青州市华亿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9-1号原告张朋朋。被告侯安奎。被告侯方银。被告田新同被告青州市鲁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李河村。法定代表人侯安奎被告青州市华亿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黄村。法定代表人侯安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朋朋诉被告侯安奎、侯方银、田新同、青州市鲁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青州市华亿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年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账号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