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一初字第04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戴戟与贺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戟,贺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4127号原告戴戟,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被告贺卫东,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戟诉被告贺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戴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戴戟承担。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自